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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通知,7大医疗器械迎来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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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通知,7大医疗器械迎来大检查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5-2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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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药监局通知,7大医疗器械迎来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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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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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内容中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开展甘肃省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含高值医用耗材)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将检查重点7大医疗器械,其中包括:无菌和植入医疗器械;高值医用耗材;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五大类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等。

  重点检查的生产企业包括:存在同年多批次,多年同品种、多年多品种抽检不合格情形的企业;在既往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企业培训不到位,自查不彻底,未如期提交自查报告或者自查报告流于形式的企业;五大类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其他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要重点关注的企业。

  检查工作内容

  药监局检查工作中主要检查环节包括:1.生产环节检查重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全面落实。

  重点检查:(1)上一年度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监督管理部门抽验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完成整改;(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及相关质量人员是否接受过法规培训和考核;(3)洁净室(区)的控制是否符合要求;(4)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是否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5)产品变更是否履行变更程序,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实施后是否履行变更程序;(6)采购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特别是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聚氯乙烯输液输血器具中荧光物质识别及定量补充检验方法的要求,是否对原材料进行控制;(7)生产环节是否对特殊工序和关键过程进行识别和有效控制;(8)灭菌过程控制是否符合要求,尤其是产品的无菌性能和环氧乙烷残留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有相应的检验或者验证记录;(9)质量控制及产品放行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10)是否建立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是否及时收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是否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2.流通环节检查重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管理指南》等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全面落实。

  重点检查:(1)是否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网络销售)医疗器械;(2)是否经营(网络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3)购销渠道是否合法;(4)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信息是否能够追溯;(5)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6)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经营需冷链管理的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7)是否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义务。

  3.使用环节检查重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冷链(运输)管理指南》等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是否全面落实。

  重点检查:(1)是否购进、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2)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3)是否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4)对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是否建立并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5)是否对植入和介入类的医疗器械建立使用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是否永久保存,相关资料是否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是否能够追溯;(6)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对需冷链管理的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7)是否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义务。

  检查时间

  6月20前为企业自查阶段,需要填写自查表,具体表格格式见甘肃省药监局官网。6月30日前,生产企业自查表报省药监局,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自查表报所在地市县级监管部门。

  随后药监局将开展针对性检查,10月底前完成。9月-11月省药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各市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随机检查部分企业的自查、监督检查以及处罚情况等,各市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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